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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9 10:11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1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努力找准症结,充分借鉴学习,实地调研听取意见,修订出台了《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对评审专家的申请聘用、权益保障、履职评价、监督管理等规定。

相比原办法,《办法》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方面有三大变化。

一是评审行为管理更规范。《办法》从制度上严把入库门槛、完善抽取规则、细化回避情形、强调保密规定。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结合项目评审需求和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充分利用专家库资源,以降低专家被“围猎”的风险。对关键环节、不同主体提出保密要求,强调在评审活动完成前评审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专家库开发运维公司等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等。

二是履职评价机制更完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方式、优化了评价指标、强化了结果运用。根据不同的评价主体,履职评价分为项目评价、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类。根据在相关制度政策的梳理和评审专家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改进了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等级指标改为负面清单式指标,列出了32项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根据评价结果,对违规评审专家视情节给予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6个月、1年和解聘等处理。

三是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法》一方面明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管、业务培训,以及同级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处理处罚等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强调发挥部门合力,即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沟通反馈、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相关条款,以保障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细化其评审义务。其中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享有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的权利;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受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恐吓、威胁、报复等不公平待遇的,向本级财政部门的举报权;对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等。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成交)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在参与项目评审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情形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等。

据悉,下一步,湖南省财政厅将根据新制度、新要求,同步优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平台建设,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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